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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

作者:  來源: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時間:2021-09-09

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規範質量管理,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等法規制度和國家關於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儲備糧食入庫、儲存、出庫環節質量安全管控及相關監督檢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儲備糧食指中央儲備和地方儲備,包括原糧、成品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和儲備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級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下一級糧食和儲備部門開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對中央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情況依法實施監管和年度考核。

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垂直管理局(以下簡稱垂管局)負責監管轄區內中央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地方糧食和儲備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對轄區內收購、儲存環節中央儲備的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依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集團公司)和地方儲備運營主體對承儲的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負責。承擔政府儲備糧食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履行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政策規定從事政府儲備糧食活動。

第二章 入庫質量管控

第五條 採購的中央儲備糧源應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採購的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地方儲備原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要求可參照中央儲備執行。採購的地方儲備成品糧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及包裝標籤標識符合國家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儲備糧的具體質量要求由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牽頭確定。

第六條 承儲單位應具有能夠保障政府儲備糧食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的倉儲設施和設備,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等級、水分、雜質等指標檢驗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相應的專業檢驗人員。建立健全糧食質量管理制度,明確質量管理崗位和責任人。

第七條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承儲單位採購政府儲備糧,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

不符合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經整理後仍不達標的,不得入庫。入庫水分應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第八條建立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驗收檢驗制度。糧食入庫平倉後應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 驗收檢驗合格的,方可作為政府儲備糧食。

驗收檢驗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原則,委託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承擔。

中儲糧集團公司統一組織中央儲備的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應及時抄送監管地垂管局以及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備案。地方儲備的驗收檢驗要求由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確定。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依職責對驗收檢驗結果進行抽查。

第三章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

第九條承儲單位應對驗收合格確認為政府儲備的糧食,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不得將品種、生產年份、等級和糧權不同的糧食混存。嚴禁虛報、瞞報政府儲備質量、品種。按要求嚴格儲糧化學藥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儲存期間承儲單位應嚴格執行質量管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常規質量指標和儲存品質指標檢驗,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指標檢驗。政府儲備糧食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於2次,檢驗結果於每年6月末、11月末前統一報糧食和儲備部門。中央儲備檢驗結果由中儲糧集團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下同)匯總後報中儲糧集團公司,同時抄報監管地垂管局;中儲糧集團公司匯總整理後報國家糧食和儲備部門。地方儲備檢驗結果按程序報本級和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第十一條對發現的不宜存糧食,應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對於儲存期間發生結露、蟲害、發熱、霉變等情況,承儲單位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第十二條建立政府儲備糧食出庫檢驗制度。出庫檢驗應按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出庫糧食應附檢驗報告原件或複印件。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第十三條政府儲備糧食入庫後,應按規定及時建立逐貨位 質量安全檔案。按時間順序如實準確記錄入庫檢驗、自檢、出庫檢驗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完整保存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的原件或複印件,不得偽造、篡改、損毀、丟失。政府儲備糧食應加強信息化管理,承儲單位應按照要求實行線上動態更新有關質量信息。

第十四條通過糧食交易平台銷售的政府儲備糧食,應公告糧食質量安全情況,且與交易糧食實物質量安全相符。

第十五條鼓勵承儲單位主動對採購糧源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提前了解,根據市場需求,選購優質儲備糧源;根據不同品種和品質,實施精細化收儲,應用綠色儲糧或其他先進適用技術;在出庫時可主動提供加工品質、營養品質、食味品質以及儲存情況等信息。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定期對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等有關人員進行政策和技術培訓,使有關人員及時掌握政府儲備糧食質量政策規定、標準和檢驗技術。對不能履行職責的檢驗人員應及時調整。

承儲單位應定期維護、按規定報廢和更新檢驗儀器設備;屬於計量器具,應按要求進行檢定;快檢儀器設備應當定期校驗。

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加強對承儲單位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適時開展相關政策、技術培訓和考核,引導和支持承儲單位強化管理意識、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第四章 檢驗機構要求

第十七條承擔政府儲備委託檢驗的各級糧食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熟悉政府儲備糧食質量政策要求。糧食檢驗實行糧食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檢驗人對出具的檢驗數據負責,審核簽發人承擔管理責任,檢驗機構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八條對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情況的檢驗機構,納入誠信記錄,按規定進行處理,並不再委託其承擔政府儲備糧食的檢驗任務。

第十九條政府儲備糧食委託檢驗應現場扦樣,不得由承儲單位送樣檢驗;扦樣方法、程序和扦樣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標準。扦樣採取錄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確保扦樣過程規範、公正、真實。

扦樣機構和扦樣人員對扦樣合規性、樣品真實性、信息準確性負責。

承儲單位應提供真實貨位信息、扦樣用具和樣品暫存地點等條件,選派輔助人員,配合做好扦樣工作,不得弄虛作假,調換樣品。

第二十條扦樣過程中,應重點關注是否存在糧食發熱、霉變、異味、嚴重蟲糧等異常情況,是否存在倉房底部或其他部位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等行為,是否存在埋樣、換樣及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

對存在以上情況的,扦樣人員應按相關規定採取有針對性的扦樣方式,單獨扦樣、單獨評價,如實記錄異常糧食數量,告知承儲單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報告委託方。屬於中央儲備的,還應通報監管地垂管局和中儲糧集團公司分公司。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對有關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檢驗機構應按委託方要求的報告形式、報送時間和報送渠道,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委託方,並對檢驗結果承擔保密責任。

檢驗機構應妥善留存抽樣單、檢驗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留存時間應不少於6年。

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對監督檢查中的檢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應自接到結果反饋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檢申請,處理原則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糧食和儲備部門依職責對政府儲備糧食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驗收檢驗結果等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年度檢查情況應報上一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備案。

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糧食質量安全狀況,執行出入庫檢驗制度、質量管理制度等情況。根據實際情況,年度檢查比例一般不低於轄區內本級政府儲備規模的30,檢查覆蓋面不低於承儲單位數量的30。年度內已檢查過的承儲庫點或已抽檢過的糧食,未發現問題的,原則上不再重複檢查或抽檢。

承儲單位應積極配合糧食和儲備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類文件、材料、記錄憑證,安排必要的輔助人員和相應的儀器設備。

第二十四條政府儲備糧食發生嚴重霉變、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等質量安全事故(事件),承儲單位應及時報告,並按有關要求及時妥善處置。

中央儲備承儲單位,應第一時間報告監管地垂管局及所在地省級糧食和儲備部門。地方儲備承儲單位,應第一時間報告本級糧食和儲備部門。

第二十五條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整改機制。對檢查發現的質量不達標、儲存品質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標等糧食質量安全問題,監督檢查部門應及時通報中儲糧集團公司或地方儲備運營主體,提出整改要求。

中儲糧集團公司和地方儲備運營主體應及時反饋承儲單位,並督促指導所屬承儲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時限、責任人,並對整改工作跟蹤督辦。

第二十六條承儲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監督檢查部門的整改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對水分、雜質、不完善粒含量等質量不達標的糧食,及時採取烘乾、清雜、整理等措施,加強糧情監測、注意通風,確保儲存安全和質量安全;對儲存品質不宜存糧食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對檢出的食品安全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及時結合年度輪換計劃報請輪換。超標糧食按照推進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合理化利用的原則,根據當地省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有關整改情況按時報送監督檢查部門。

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存在以陳頂新、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篩下物堆集,以及埋樣、換樣及調換標的物等舞弊行為,或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紀違法違規問題和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依據核查結果和管理權限,對承儲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處理。

承擔委託檢驗的糧食檢驗機構和人員,違反相關規定,不規範扦樣、未採用規定的檢驗方法、未按規範的檢驗程序檢驗、出具虛假檢驗數據等違紀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12325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管熱線等方式,舉報政府儲備糧食活動中存在的質量安全違紀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進口糧食轉為中央儲備的質量安全管理要求,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4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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